(2014)启执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华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启东市中煤燃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银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启东市华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启东市中煤燃料有限公司,龚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009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法定代表人沈琦博,总经理。被执行人启东市华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沈洪石,总经理。被执行人启东市中煤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河南中路555号东方银座701室。法定代表人龚健,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健。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华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启东市中煤燃料有限公司、龚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启商初字第053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启东市华能燃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6700元(计息至2013年5月21日),并支付自2013年5月22日至还款之日、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7505%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启东市华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用80000元;被执行人启东市中煤燃料有限公司、龚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8809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启东市中煤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苏F×××××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双方正在协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双方正在协商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商初字第053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