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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