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