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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侯芳芳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芳芳

案由

职务侵占,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001号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芳芳,女,1971年6月5日出生。2013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辩护人贾严正、孙蓉蓉,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芳芳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尧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侯芳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追缴被告人侯芳芳违法所得的6间门面房及补偿款52107.8元返还给兴汇达公司。原审被告人侯芳芳不服,以其通过翟XX向兴汇达公司购买六间门面房并交纳了12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公司有出具的收款收据和财务记载,原判认定其侵占公司房产的证据不足,多处存疑不能排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尧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