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诚信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诚信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天津市诚信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玲,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诚信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诚信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天津市诚信思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