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沈素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沈素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南京路西19-3号。法定代表人李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官浦村。法定代表人杨正权,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沈素梅。上诉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素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辖初字第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不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另外本案尚未经过审理,不能简单界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的《沥青路面摊铺施工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苏州市东方大道、东环路口,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