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韩小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太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坤,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韩小晨,男,199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韩小晨所有的号牌为皖KSA8**一汽大众迈腾小型汽车一辆。限从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