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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华军与蒋化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军,蒋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李华军,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蒋化宏,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0)相民一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志勇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