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江坤与被告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坤,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11号原告徐江坤,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自周,莱州市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桂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江坤与被告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江坤的委托代理人张自周、被告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先后分多次购原告生产的装载机配件车桥,欠款501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01000元,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依据欠款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多次发生车桥买卖合同关系是事实,但原告主张被告之间尚欠货款501000元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装载机配件车桥组装业务,被告从事制造、销售小型装载机业务。原、被告之间先后分多次发生装载机配件车桥买卖业务。2014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工作人员韩素娟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燕工桥货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盛上机械,韩素娟,14年4月14号”。原告主张,被告除欠原告40万元货款外,还欠原告质量保证金52000元,被告还于2014年5月27日被告又购买原告生产的中轮边桥10套,每套单价4900元,计款49000元,要求被告一并偿还。原告为证实上述主张,提供了由被告工作人员韩素娟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的质保金欠条一份,该欠款条载明“今欠燕工徐江坤桥质保金伍万贰仟元(¥52000.00元),盛工机械,韩素娟,14、4、14号”。送货单一份,该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盛工,货物名称中轮边桥10套,单价4900元,计款49000元,送货单位燕工”。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由其工作人员韩素娟出具的欠保证金52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约定待被告将原告生产的车桥安装在装载机上对外销售后3个月,如车桥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将该保证金退还原告,现原告销售的车桥有部分至今未使用,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不应得到支持。对原告提供的2014年5月27日送货单的真实性被告有异议,认为该送货单是原告自己开具,没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被告主张,原告销售的产品尚有价值34585元的车桥存在质量问题,因无法使用至今存放在被告处,部分安装到装载机的车桥在销售后也发现质量存在问题,被告为此花费“三包”维修费16300元,以上原告应赔付被告50885元,要求从尚欠原告货款中予以抵扣。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0万元,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依据欠款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52000元质量保证金及2014年5月27日货款49000元,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一并给付的请求,主张另案告诉。被告则表示不再要求从原告货款中抵销50885元的质量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截止2014年4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及欠款数额,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被告给付尚欠货款4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给付保证金52000元及2014年5月27日货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亦表示不再要求从欠原告货款中抵消50885元损失,均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江坤货款4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付款的同时,自2014年12月18日起(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4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30元,由原告徐江坤承担2100元,被告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9710元。此款原告已全额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承担的971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玉生人民陪审员 王悦辉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