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9月3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艳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