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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井才与被告房汉明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658-1号原告侯井才,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房汉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侯井才与被告房汉明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存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头山乡人民政府农经站的裕泰丰村工程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房汉明所有的存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头山乡人民政府农经站的裕泰丰村工程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