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代立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代立权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031号罪犯代立权,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立权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代立权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2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3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代立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代立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代立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立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万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