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杏华与韩文英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杏华,韩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王杏华,男。被申请执行人韩文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杏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韩文英为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乐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杏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韩文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乐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