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晓静申请执行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培银、张维峰、范起珲财产申报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债 务 人 申 报 财 产 通 知 书(2015)新中执字第36号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张培银、张维峰、范起珲:本院受理李晓静申请执行你公司和个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和个人自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你公司和个人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和资产清单等财产情况。逾期不如实提供,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