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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秀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荣,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荣,女,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魏庄村。法定代表人:安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秀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魏庄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荣申请再审称:我认为同一村的村民都应该用同样的分配方式分配,不能专为某人使用。尤其拆迁方面,原每一户的不动产情况不同,因特殊情况应合理解决。我的不动产被侵害了,魏庄村村委会不如实地赔偿我应该赔偿的楼房指标,使我不能达到拆迁前的居住条件。魏庄村村委会因房屋分配产生的侵权纠纷自身不能解决,法院应该立案解决。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民事案件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李秀荣与魏庄村村委会之间因旧村改造分配安置房屋发生纠纷,该纠纷属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安置房屋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房屋安置分配的相关办法系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秀荣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李秀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秀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