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小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20号原告李小虎,男,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胡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强,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因原告李小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