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雷永扬与潘劲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扬,潘劲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雷永扬,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畲族,住南安市。被告潘劲坚,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扬与被告潘劲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永扬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永扬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永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永扬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艳菊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主要法律条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