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翟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魏兆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刘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兆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8时许,因自家玉米地的玉米等经常被过往羊群啃食,为泄私愤,被告人翟某某将农药喷洒在自家玉米秆和玉米叶上,后程某某家等人部分羊只啃食翟某某玉米秆、叶致亡,被毒死羊只价格为43106元。经物证检验,翟某某喷洒的农药检出甲拌磷成分。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家达成调解,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价格鉴定书,毒化鉴定文书,羊只���重照片及死亡羊只明细,工作说明,调解协议,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为泄私愤在玉米地里喷洒农药,造成羊啃食玉米秆、叶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打电话报警,但并未供述投放危险物质的事实,公安人员将其带到公安机关后才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的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致使其饲养的羊只啃食被告人地里喷洒农药的玉米秆、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翟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万 波审 判 员 莫兴田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