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与鹤山市维拿斯装饰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南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维拿斯装饰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0)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于2014年12月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本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2010)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1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最迟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出。现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本院认为: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当事人超过再审申请期限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鹤山劲腾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