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德仙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李德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生于1962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宝华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仙,女,生于1973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双桥乡。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李德仙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送达了交费通知书,上诉人陈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鲜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