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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彦辉与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辉,高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424号原告张彦辉,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高雷,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张彦辉与被告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彦辉诉称:高雷以家中盖房为由,向张彦辉借款17万元,承诺于2014年9月7日偿还12万元,同年10月17日偿还5万元,并向张彦辉出具了借条及交付工资卡。由于高雷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张彦辉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雷偿还借款17万元。被告高雷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张彦辉向高雷提供借款7万元,高雷向张彦辉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同年9月7日前还清;2014年9月7日,张彦辉向高雷提供借款5万元,高雷向张彦辉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同年10月7日前还清;2014年9月17日,张彦辉向高雷提供借款5万元,高雷向张彦辉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同年10月17日前还清。由于高雷未按期偿还借款,2014年12月23日,张彦辉诉至本院,要求高雷偿还借款17万元。上述事实,有张彦辉提交的借条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彦辉与高雷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高雷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高雷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故张彦辉要求高雷偿还借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高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彦辉借款本金十七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被告高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