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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文涛等与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涛,张圆,张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涛,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圆,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上诉人王文涛、张圆因与被上诉人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商)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涛、张圆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涛、张圆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涛、张圆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一十七元,由王文涛、张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一十七元,本院减半收取一万一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由王文涛、张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连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