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文涛等与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涛,张圆,张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涛,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圆,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上诉人王文涛、张圆因与被上诉人张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商)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涛、张圆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涛、张圆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涛、张圆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一十七元,由王文涛、张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九百一十七元,本院减半收取一万一千九百五十八元五角,由王文涛、张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连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