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与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57号原告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洪路898号。法定代表人杨裕能。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56号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与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海鹰冶金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4元,依法减半收取1282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