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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卫娟与被告顾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娟,顾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黄卫娟。被告顾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娟与被告顾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娟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娟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卫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薛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