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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世庆与歙县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庆,歙县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世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歙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世庆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9日发出(2015)歙民一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歙县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歙县某镇人民政府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2月9日(2015)歙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由申请人张世庆承担。助理审判员  江颖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