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雅玲、高彩娣与高彩娣、高彩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玲,高彩娣,高彩君,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319号原告王雅玲。委托代理人王洪海。被告高彩娣。被告高彩君。被告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彩娣。被告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漏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玲诉被告高彩娣、高彩君、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雅玲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高建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