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留锁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留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4号罪犯闫留锁,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了(2010)晋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留锁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闫留锁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闫留锁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5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手工辅助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闫留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留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三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