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程振松、程旭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程振松,程旭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战龙,男,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振松,男,汉族,1957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旭昭,男,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权益。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吕高洁审判员 :郭朝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