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宗富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新亚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尹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代宗富。被执行人:四川新亚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被执行人:尹焕青。申请执行人代宗富与四川新亚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尹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2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尹焕青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长江西路的营业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