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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守阳、钱万武等与钱万武、李会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35-2号一、张守阳诉钱万武、李会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原告张守阳,农民。被告钱万武,农民。被告李会青,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代表人李臻,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钱万武、李会青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原告钱万武,农民。原告李会青,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代表人李臻,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万武、李会青诉被告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守阳诉被告钱万武、李会青、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张守阳申请撤回对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钱万武、李会青与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钱万武、李会青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3291.68元,张守阳要求钱万武、李会青、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851.58元。钱万武、李会青、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凤清准驾车型为A2。2014年4月1日,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1、交强险1份,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0日0时至2015年4月9日24时;2、商业险1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约定为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2日0时至2015年4月11日24时。2014年4月22日14时20分许,钱忠鑫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鹏远淀粉厂路段时,从右侧超越同向行驶张凤清驾驶的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张守阳驾驶的自行车相刮撞摔倒后,被冀C×××××号重型罐式货车后轮碾压,造成钱忠鑫当场死亡,张守阳受伤、二轮摩托车和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钱忠鑫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凤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守阳无责任。张守阳伤后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8971.58元。钱万武系死者钱忠鑫父亲,李会青系钱忠鑫母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张守阳经济损失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钱万武、李会青经济损失169472元。三、钱万武、李会青赔偿张守阳经济损失18000元,张守阳、钱万武、李会青其余经济损失均自行负担。上述一、二、三项内容合并履行,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张守阳赔偿款28000元(该款汇入张守阳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为62×××41的账户中),给付钱万武、李会青赔偿款151472元(该款汇入钱万武在中国农业银行昌黎支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中),于2015年3月5日前履行。四、案件受理费472元(张守阳预交),减半收取236元,由张守阳负担;案件受理费3716元(钱万武、李会青预交),减半收取1858元,由钱万武、李会青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