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洪文友与包细如、陈美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文友,包细如,陈美娣,吴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134号申请执行人洪文友。被执行人���细如,、。被执行人陈美娣。被执行人吴洁。洪文友与包细如、陈美娣、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皋港民初字第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欠款为1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费180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吴洁工资收入每月900元,自2015年1月份扣起。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陈美娣名下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和对被执行人包细如实施司法拘留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美娣年底前给付4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2015年6月份前给付20000元,余款于明年年底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计划履行还款的��,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协议制定后,申请人同意将本院扣押被执行人陈美娣名下的车子解除扣押(但不解除查封)。申请人同意本院先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