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诉周某离婚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