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麻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常彦国申请执行聂淑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彦国,聂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常彦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聂淑芬,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常彦国申请执行聂淑芬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此案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