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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凤武与被执行人张新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武,张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 凤 武 与 被 执 行 人 张 新 勇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武,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张新勇(曾用名张新永),河南省人。申请执行人张凤武与被执行人张新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新勇(曾用名张新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高粱款人民币443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