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瑞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11-30

案件名称

严耀财与邹时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耀财;邹时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瑞民初字第1886号 原告严耀财,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李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时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耀财诉被告邹时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耀财与被告邹时民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耀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严耀财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 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曼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