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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东平县人民医院、李本良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平县人民医院,李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21号申请人:东平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李传虎,侯超。申请人:李本良。本院于2015年0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东平县人民医院、李本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东平县人民医院、李本良因医疗纠纷,于2015年02月13日经东平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东平县人民医院补偿给申请人李本良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整。于2015年02月14日付清。二、上述款项含今后李本良的后续治疗的医药、诊、疗等费用;李本良承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东平县人民医院主张任何费用;李本良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毁损东平县人民医院的声誉或扰乱其正常的医疗秩序。三、若李本良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东平县人民医院有权索回全部补偿款。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