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系申请执行人父亲),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1)景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甲2015年度经济帮助费2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甲所申请的执行标的2000元,已全部执行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朝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