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成杰与被执行人詹以跃、王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杰,詹以跃,王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杰,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詹以跃,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王全珍,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成杰与被执行人詹以跃、王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成杰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詹以跃、王全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詹以跃、王全珍的帐户,发现其在银行账户上无存款。现被执行人詹以跃、王全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