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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仁霞诉被告王孝海、闻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仁霞,王孝海,闻永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宋仁霞,女,汉族,1970年7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被告王孝海,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被告闻永祥,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商城县。原告宋仁霞诉被告王孝海、闻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闻永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闻永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仁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