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孙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