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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孙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