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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信合与被执行人由立刚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立彬,由立刚,由立东,隆化县兴达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由立彬,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由立刚,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由立东,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兴达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陈东升,经理。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由立彬、由立刚、由立东、隆化县兴达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9日以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1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由立刚未到庭参加调解,亦未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本院认为(2012)隆民初字第4154号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执行员  李 满执行员  王冀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