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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李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标的为8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8000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某某申请执行的(2015)永法执字第41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助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