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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笫4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玉环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环,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笫448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环,女,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志,男,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环与被执行人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笫4927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志的银行账户。现张志需要生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志在赤峰市松山农商银行水地支行1819501****************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牧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