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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武小林与被执行人王禹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林,王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 小 林 与 被 执 行 人 王 禹 变 更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武小林,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禹,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武小林与被执行人王禹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被告自2013年6月始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