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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付太臻、冷继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付太臻,冷继云,时来强,闫淑萍,刘强,黄巧玲,青州市齐双经贸有限公司,青州市惠豪烟酒店,青州宏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告付太臻。被告冷继云。被告时来强。被告闫淑萍。被告刘强。被告黄巧玲。被告青州市齐双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州市惠豪烟酒店。被告青州宏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付太臻、冷继云、时来强、闫淑萍、刘强、黄巧玲、青州市齐双经贸有限公司、青州市惠豪烟酒店、青州宏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5241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241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