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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熊异新诉谢万芳、邹开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47号原告熊异新,女,生于1952年9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谢万芳,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邹开龙,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异新诉被告谢万芳、邹开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异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万芳、邹开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异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异新撤回对被告谢万芳、邹开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异新承担。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