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夏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701号罪犯夏超,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当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夏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夏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