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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姚平与邓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平,邓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姚平,男,1964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昆明,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昆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218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邵阳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委托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灞执字第00056号案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