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某负担100元,退回原告王某100元。审 判 长 薄鹏飞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