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范树伙与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树伙,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范树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魏春,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范树伙与被执行人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