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万长江申请执行胡晓林民间借贷纠纷(2015)江法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长江,胡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万长江,男。被执行人胡晓林,男。万长江申请执行胡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口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晓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晓林向申请执行人万长江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8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95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万长江从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中受偿18113.17元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晓林的月工资4000.00元,从2015年3月起至万长江债权全部实现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泉审 判 员 张百发审 判 员 龙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薛 伟 来源: